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敦宁 栾思远 Dun Ning;Luan Siyuan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26-35,共10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项目编号:19BFX06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严惩腐败犯罪与限制死刑适用的双重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强化生刑、杜绝刑罚变更制度之滥用,以达到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之效果。在制度定位上,终身监禁属于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且在适用中重点关注的是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具有明显的报应性倾向。从实践效果来看,终身监禁的运用,确实起到了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更新死刑适用观念等客观作用。但是,由于终身监禁本身的不可分割性、非人道性等固有缺陷,其不仅造成了司法适用中的逻辑悖论,也不符合现代自由刑的整体发展方向。考虑到这些问题,终身监禁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有限的死刑替代措施,而不能长期化和扩大化。在未来的刑法“再法典化”过程中,对无期徒刑及相关联的死缓制度进行系统性完善,才是解决我国“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之刑罚结构缺陷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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