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防管理中人脸识别监控的行政许可规制路径  

Regulatory Pathways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of Facial Recognition Surveillance in Securi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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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俊峰[1] 叶鑫海 Jiao Junfeng;Ye Xinhai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133-142,共10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2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722023EJ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脸识别监控技术具有的直观性、非接触性和大规模适用性特点使其被广泛运用于安防管理领域,但其产生的技术滥用、信息泄露、算法歧视、干涉公民自由等潜在技术风险已成为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为此,在技术风险治理的法律路径选择上,我国可运用公力救济的手段,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设立行政许可法律规范来事前降低人脸识别监控的技术风险,并且在《行政许可法》第18条的基础上,从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内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三个方面出发,依据“告知—同意”原则,设立一套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的差异化人脸识别监控技术的行政许可法律体系,最终形成兼顾人脸识别监控技术发展和保障人脸信息安全的行政许可法律规制路径,以完善我国在安防管理领域中人脸识别监控的行政许可立法空白。

关 键 词:人脸识别监控技术 安防管理 技术风险 行政许可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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