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监管权力的法律配置——兼论金融稳定法的立法逻辑  

Allocation of Power of Financial Stability Supervision:On Legislative Logic of Financial Stabil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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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丹[1] He Dan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12期25-38,共1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15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应围绕金融稳定监管权力的界定与有效配置展开。金融稳定监管权在权力内容上包含三大权力:信息权、决策权与处置权。金融稳定监管权力配置的四个支点分别是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货币政策。法律应完成金融稳定监管权力在不同部门机构之间以及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并关注金融风险处置工具与金融风险处置资金两项特别的金融稳定监管权力配置。

关 键 词:金融稳定监管权力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法律配置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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