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若干实践问题  被引量:3

Study on Practical Issues Concerning Shareholding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n Marital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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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 Wang Da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12期84-100,共1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纠纷,应注重“内外有别”。对内方面,关注点在于股权的权利归属,应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重保护未显名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对外方面,关注点在于股权的行使,应注重维护股权登记公信力、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夫妻双方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不宜认定为一人公司。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以适当限制。

关 键 词:夫妻共有股权 转让 夫妻财产约定 一人公司 分割 优先购买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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