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8月28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审签 2024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ecre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5)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Fertilizer Commercial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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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32期15-18,共4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第二章储备规模、品种、时间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和钾肥储备为实物储备,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化肥供应 储备规模 政府补助 商业储备 灾后恢复 统筹管理 市场运作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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