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on Improving Financial Services for 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by Providing Loan 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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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金融监管总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32期45-46,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

关 键 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生产经营特点 小微企业 外资银行 监管总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 大型银行 贷款期限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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