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危险接受归责思路之检视——客观归责理论之提倡  

Examination of the Victim’s Assumption of Risk in Imputation Advocating for the Theory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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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立荣[1] 叶子俊 He Lirong;Ye Zijun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0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8-13,共6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案件的处理,当前运用注意义务违反说、正犯共犯区分说以及被害人同意理论等均无法圆满地加以解决。为了解决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归责问题,应建立以客观归责理论为主导的思路。客观归责理论在被害人危险接受案件归责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实际运用中,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标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由此提炼出三个具体判断标准: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对于风险的优越认知,行为人是否负有优先于被害人的义务,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对危险现实化的贡献程度及实际避险能力。此外,还需要以实害结果是否处于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作为客观归责理论检视的对象。

关 键 词:危险接受 客观归责理论 结果归属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0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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