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关于婚姻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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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丽平 

机构地区:[1]邯郸市档案馆

出  处:《档案天地》2024年第12期F0002-F0002,共1页Archives World

摘  要:在邯郸市档案馆,珍藏着一份1948年10月《邯郸市政府关于婚姻法的布告》。布告明确“女不到17岁男不到18岁不得结婚”“媒人欺骗男女一方或双方而取利者,父母做主不经儿女同意而取利者,一经查出或告发,受法律处分。”“凡订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区公所登记,经区公所审查批准发给证书者,方为有效,否则无效。”这个布告颁布时全国尚未解放,邯郸市政府为杜绝买卖婚姻、父母做主、媒人欺骗、童养媳等婚姻恶习,保障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率先颁布了婚姻法布告。

关 键 词:婚姻法 婚姻自主 邯郸市政府 童养媳 买卖婚姻 区公所 取利 布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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