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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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山西省财政厅 [2]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出  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1期52-53,共2页

摘  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财政厅 税务分局 收费标准 税务局 综合改革示范区 草原植被恢复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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