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能主义到规范主义:数字经济地方立法模式的应然转换  

From functionalism to normativism:a contingent shift in local legislative models for the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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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士亚 张巍瑜 TANG Shiya;ZHANG Weiyu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08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42-49,共8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2022R00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3YJA820026);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福州大学研究基地研究项目(22FZUJDC0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23M732934)。

摘  要:数字经济地方立法是回应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的综合结果。以12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为观察样本,发现数字经济地方立法具有促进型产业政策法定位、激励性规制的大量运用、数据要素治理规则的功能主义导向等特点,体现为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功能主义数字经济地方立法模式过于注重政策意图和经济绩效,不可避免地存在条款可执行性不足、调控功能碎片化、缺乏与其他立法衔接等问题。为修正功能主义立法模式的缺陷,应引入规范主义立法模式加以平衡,通过合理调配倡导性条款与实质性条款的比例、使用比例原则限制调控范围的扩张、加强与其他立法的衔接配合以及完善法律责任条款设计等方式增强数字经济地方立法的可执行性、可控性、可衔接性和可司法性。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地方立法 促进型立法 功能主义 规范主义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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