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救助现代化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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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旭 杨岑 李绍平[2] 

机构地区:[1]中远海运集团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全球海运操作中心,上海200080 [2]集美大学福建航运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21

出  处:《水运管理》2024年第12期19-21,37,共4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为建设我国现代化国际航空航运中心,完善海上国际航空器遇险的法律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目前,在对海上国际遇险、坠落的航空器展开救助时,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并未对救助单位是否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海难救助遵循无效果则无报酬原则,救助海上国际遇险、坠落的航空器,参照海难救助制度,也可获得海难救助报酬。但事实上,海难救助相关制度和救助海上国际遇险、坠落的航空器并不兼容。以无发现则无费用原则为基础,救助海上国际遇险航空器应采用其专属救济路径,并成为现代化国际航空航运中心的范式。

关 键 词:航运救助 航空器 遇险海难救助 救助报酬 

分 类 号:U676.81[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V328[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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