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德兼治”社会治理观的正当性  

On Rationality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View of“Legal and Moral Inte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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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天宝[1] ZHAO Tianbao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120-129,共10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社会治理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宗教习惯法研究”(23SKJD002)。

摘  要: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的永恒主题,而法治与德治是吾国治国理政无法绕开的时代主题。在厘清“法德兼治”内涵的基础上,揆诸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古代圣贤内蕴的“德主刑辅”社会治理观,还是古代治国实践推崇的“德法兼治”社会治理观,都能明证“法德兼治”具有历史维度的正当性。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七十余年的社会治理历程,无论是“重德轻法”还是“重法轻德”都有无法克服的内在局限,前者容易导致人治的泥淖,后者极易造成道德的滑坡,唯有“法德兼治”社会治理观才能回应现实的迫切需求,充分说明其具有现实维度的正当性。鉴此,探寻当下吾国“法德兼治”社会治理观的实现路径就具备了理论逻辑的正当性。践行“法德兼治”治国理念应当着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坚持以法治为主导,二是要坚持以德治为衡平。其中前者是“法德兼治”社会治理观的基石,后者是“法德兼治”社会治理观的关键,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方能有力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关 键 词:法治 德治 德主刑辅 法德兼治 社会治理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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