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矫正与监管进路  

System Correction and Supervision Approach of 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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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添雅 PENG Tian-ya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108-114,共7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双重股权结构在科创板、创业板公司上市中被广泛应用,其核心在于“同股不同权”。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打破了传统“一股一权”的原则性要求,这直接影响到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定位和理论进路。在新《公司法》的检视下,有必要对原有的双重股权结构实践作出一定的制度矫正。同时,重新思考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管进路,既要发挥双重股权结构的功能优势,又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是贯彻穿透式监管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中的应用;二是加强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董监高的内部制衡机制;三是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外部监管体系,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和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

关 键 词:双重股权 类别股 穿透式监管 同股不同权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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