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税法平等保护的制度内涵及其体系化建构  

The Institutional Connotation and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Equal Protection for the Private Economy under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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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卫 HUANG Wei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 [2]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

出  处:《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69-80,共12页Journal of Nan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税法规范解释体系建构”(22SFB505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共建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的法律保障”(GD24XFX14)。

摘  要:民营经济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为国家二次分配奠定了重要财源基础。但一些地区税收规范制定的主观性较强、实施较为随意,尤其在某些税收优惠的实施上对民营企业区别对待,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仍相对较重。民营经济在宪法层面与其他经济形式身份平等、责任平等、救济平等。税收公平的程度直接影响了全社会的公平程度。课税平等表征横向的税收公平即具有相同给付能力的纳税人课予相同的税收,量能课税表征纵向的税收公平即具有不同给付能力的纳税人承担正确的税收义务。民营经济税法平等保护的备案审查主要采用的是“恣意禁止”模式,课税平等与否是经比较的结果,如果可以由财政、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寻绎作出差别处理的动机,抑或由事物本质可以得出必须就所涉事件作不同处理的,则该差别处理即合法。比例原则更为注重规范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联,在以比例原则作为税收规范的审查标准时,必须先确认税收规范目的合法与否。再探究所采取的手段对于目的之达成是否适当且必要,该步骤与“恣意禁止”模式相比较,显示以比例原则作为审查标准的明确性特征,也使得对税收规范的审查强度得以提升。民营经济税法平等保护确立的意义在于宪法层面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保障,在于税法层面横向课税平等以及纵向量能课税的保障,更在于消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歧视性政策,以改善优化营商环境进而激发民营经济的创造活力。

关 键 词:民营经济 税收法定 量能课税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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