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研究  

Study on Reconciliation Systems 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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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燕红[1] 蒋安康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银行家》2024年第12期127-133,共7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破产和解制度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提供了继续经营的机会,有利于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和社会经济的稳定。然而我国现代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和实务的适用中受到忽视,和解制度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破产制度焕发生机需要对制度进行优化设计,从放宽和解申请要求、加强对担保权人的限制、加强对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也为和解制度未来进入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可能性。

关 键 词:和解制度 破产程序 破产制度 债权债务 和解协议 公平清偿 债权人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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