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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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敬一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11期68-70,共3页

基  金:西南交大-徐和徐破产法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项目“数字平台企业破产风险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4JDA103)”。

摘  要:数字平台通过使用算法技术、并购等方式获得并持续记录用户的行为偏好,以便精准投放广告,从而获取利润,数字平台还会升级自身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更庞大、稳固的用户群体的需求,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可否、能否规制数字平台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展开论述,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两法”协同的规制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

关 键 词:数字平台 规制建议 行为偏好 反垄断规制 市场竞争优势 个人信息保护法 《反垄断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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