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兵[1] 董思琰 Chen Bing;Dong Siyan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18-2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317-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项目批准号:19JJD820009)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算法广泛应用于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价值的挖掘和释放得到进一步增进,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涉数据权益糾纷的发生。目前,司法实践惯于在数据类型化静态赋权的基础上,关注侵害人格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已存于现行私法体系下的既有权利类型化为请求权的糾纷,即便是基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规制的处理,在客观上都呈现为对数据权益的强保护和先保护态度,这并非促进数据流通和利用,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之间关系的最优解。为此,从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维度,建议放松对数据类型化静态赋权所引致强保护态势,聚焦涉数据行为的整个动态竞争过程,从数据流通和利用优先的维度,关注数据主体多元利益平衡,关注要素行为治理,做好多法协同,推进行政与司法衔接,完善涉数据行为的全过程全周期的动态权益纠纷处置规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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