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通过直播打赏实施诈骗情形下追缴网络平台的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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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天 李国胜 

机构地区:[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29-3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主播利用网络平台构建的直播打赏业务,以帮助被害人进行直播带货推广、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用户名和密码,将被害人账号内充值的虚拟币以虚拟礼物形式刷给自己的账号实施诈骗,网络平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合同自动获得的分成,依法属于赃款,应当予以追缴。

关 键 词:追缴 网络平台 诈骗 裁判理由 合作合同 主播 裁判要旨 保证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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