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先并后减”的案件中释放当日羁押时刑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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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程宇 池天慧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41-4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依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适用“先并后减”的判处规则。实践中,因在押人员解回再审需要一定手续,即便公安机关在其在押期间发现漏罪,亦经常等待被告人刑满释放当日以其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为由将其羁押。上述情况可能使得被告人的最终刑期重复折抵,最终导致实际执行刑期减少一日。对此,应从前罪与漏罪整体考量的角度出发,比照服刑中解回再审的情形,妥善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刑期的规定,在判决中严格依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避免刑期的认定与表述不当。

关 键 词:执行刑期 刑满释放 先并后减 羁押 起止日期 漏罪 再审 在押人员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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