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及案涉股份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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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佳 胡晓萌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81-8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保障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石,是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基本保障。禁止违规代持是基于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旨在保障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防止“影子股东”借助发行上市等实现非法利益输送和放大。若可以通过股份代持、多层嵌套等手段形成复杂股权结构,规避监管和实施套利,将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甚至危害金融安全、经济安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归属不清晰,同样会对证券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损害不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代持协议无效后,代持人继续占有涉案股份或该股份对应利益,丧失合法依据,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代持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关 键 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利益输送 股权结构 金融监管 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 金融安全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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