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转让股权变相获益无效  

Non-profit Corporate Investor's Disguised Profit Gaining by Transferred Shares Is In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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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军 郝绍彬 Hu Jun;Hao Shaobin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86-8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与受让人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因变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回开办资金、取得利润或获取收益,与非营利法人的公益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相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关 键 词:非营利法人 违反法律规定 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 受让人 剩余财产 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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