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中止与终止情形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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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微 付建华[1] 

机构地区:[1]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12期70-71,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现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社会保险稽核中止与终止作出规定。虽然因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能会进行相应调整,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保留了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核查的行政检查职权,明确了社会保险稽核的3项主要内容,即社会保险登记核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核查、I®务机构履约核查,由此也确定了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包括了自然人与法人(机构)。

关 键 词: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稽核 社保经办机构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经办 职能划转 中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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