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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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春华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12期74-75,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核心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有在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正当理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中主张延长申请时限,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在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生效后,又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程序中提出该正当理由,不宜支持其主张。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 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部门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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