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刚 Wang Ga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7期42-4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涉及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多方主体,它们之间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益发生冲突时,应秉承内外有别和利益衡平理念。这种内外性的不同,反映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上应有所区别。但是,不论是公司还是债权人作为原告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均应避免采主观性标准认定是否构成“不能清偿”,以防止资本认缴制度流于形式。同时,还要利用两造对抗主义,防范公司与债权人串通或者形成默契,恶意促成“不能清偿”的事实。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武器对等。
关 键 词:不能清偿 新公司法 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司法适用 约定义务 股东出资 衡平理念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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