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数据私法保护路径的构造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Paths for Enterprise Data under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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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松熊 Long Songxio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7期103-110,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2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SKJD048);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2022年合规专项课题“数据合规原理与实务”(项目号:ZNHG2022K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欧盟、美国、日本对于企业数据的保护,探索出了各自的道路,但均存在不足。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一般条款的保护方式不能作为企业数据保护的长久之策;企业数据保护的制度构造要处理好企业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企业数据的保护离不开私法的规制;传统的以物为规制对象的保护模式不适用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中国企业数据的制度建构应当给子企业数据全面的保护,数据企业对其控制的企业数据享有使用、加工、提供、公开等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使用、加工该数据并享有使用、加工数据所产生的收益。同时,应当加强对技术限制手段的保护。

关 键 词:私法保护 数据保护 制度建构 规制对象 加工数据 数据流通 制度构造 企业数据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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