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ply on the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Large Enterprises and Medium&Small Enterprises on Third Party Payment as a Prerequisite for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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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1期16-16,共1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2024年8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关 键 词:条款效力 第三方支付 合同纠纷案件 款项支付 约定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小企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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