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是否适用自由裁量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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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飞 赵洋 

机构地区:[1]天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24期62-62,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近日,天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餐饮店内的电子秤未张贴检定标识且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未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开区局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因现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明了,采用简易程序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本案现场计量器具只有1台,当事人积极配合且不存在异议,事实清楚不需要深入调查,证据收集并不困难,当场即可认定。对于具体罚款数额能否在简易程序中从轻处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关 键 词:从轻处理 自由裁量 从轻处罚 计量器具 违法事实 罚款数额 检定证书 简易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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