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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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平[1,2,3]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AI安全与治理中心 [3]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

出  处:《南方传媒研究》2024年第5期21-31,共11页Nanfang Media Research

摘  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适应性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新兴的创作工具,技术发展使得人参与创作的贡献度下降了,但生成的内容仍然属于人利用工具进行智力创造的范畴,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件后,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训练数据的提供者不宜取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人工智能开发者和服务提供方在数据训练、数据输出等阶段往往面临著作权合法性困境,以及侵权风险,目前难以通过事前授权或合理使用规则化解。多样化的训练数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著作权合规风险。基于此,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在既有规则基础上进行探索与突破性适用,将作品署名与其他著作权行为进行分离解释,为作品合理使用和传播提供法律基础。优化与更新当前的数据授权模式,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在保护数据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的合理需求,降低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创作工具 数据训练 

分 类 号:TP18[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23.4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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