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秩序:从自发到规范的法治型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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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江虹[1] 周坤琳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12期17-18,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维系数字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大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权威性和清晰外观的规范性法律秩序,一类是具有内生能动性和自执行力的自发秩序。理论上讲,两种秩序的双向沟通,是实现具有动态层次性数字法治的必然。施治践行中,数字规范秩序对自发秩序的忽视,阻隔了秩序交互的可能。数字法治实践中的法律运行与良性秩序最终期望之间的距离,塑造着我们对数字法治的不懈追求。数字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一个抽象、综合且艰辛漫长的摸索过程,但无论是“向上看”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还是“向先进看”模仿已有立法彰显“改革魄力”,都不能忽视数字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自发秩序基础和行业法治需求.

关 键 词:自发秩序 法治实践 社会经济发展 摸索过程 法治需求 双向沟通 规范秩序 执行力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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