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认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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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殿朝 段怡珂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85-90,共6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新时代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防控体系研究”(BIA210194)。

摘  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包括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主观违法要素的明知和行为人自身犯罪故意的明知。其中,明知又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而实务中对“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因此,为限制该罪处罚范围,在认定时应严格遵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主客观相一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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