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侦查的方式、适用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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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斌 罗高洋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91-98,共8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现实审视与理论解构:我国刑事辩护有效性研究”(2020E22);陕西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我国刑事争点整理制度研究”(20JZ096)。

摘  要:大数据侦查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而进行的侦查措施,其方式包括数据检索与查询、数据碰撞比对、数据挖掘及数据画像,具有多样性。根据涉及数据范围、数据形式及数据结果呈现方式之标准,分为一般侦查方式与特殊侦查方式,分属于任意性侦查行为与强制性侦查行为。一般侦查方式适用于受案初查环节,正式侦查环节可以综合适用一般侦查方式与特殊侦查方式。针对一般侦查方式采取行政规制路径,特殊侦查方式采取司法控制路径,进而设置大数据侦查的双重规制路径。

关 键 词:一般侦查方式 特殊侦查方式 大数据侦查 行政规制 司法控制 

分 类 号:D91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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