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适用困境与优化进路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素伦[1] 李蕴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99-105,共7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共谋法律防控机制研究”(20FFXB066)。

摘  要:安全港制度在法律中划出特定的“安全范围”,提供明确、清晰的免责预期,运用于反垄断领域有其独特价值和优越之处。我国新修订《反垄断法》将其正式引入,丰富了垄断协议规制体系,但刚起步的安全港制度“入法”后仍存在适用模式不明、适用范围不合理、“市场份额”标准有待完善、“其他条件”内容有待补充等问题。安全港制度作为筛选功能性的法律技术,其制定和适用易出现“过严”或“过松”之偏差。对此,应当明晰《反垄断法》现有安全港制度适用模式为“合法性推定”,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调整适用范围、科学设置市场份额标准并补充替代性标准、细化完善“其他条件”和配套制度,以实现安全港制度目标与效率。

关 键 词:垄断协议 安全港制度 适用条件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12.29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