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责任基础研究--从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展开  

A Study on the Basis of Liability of Unauthorized Agents——Based on the Theory of Defectiv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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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婉婷 Lin Wanti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6期22-36,共15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无权代理人作出的“具有代理权之声明”本质上是意思表示,应当解释为代理人承诺保有代理权或嗣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此,可借助意思表示瑕疵理论来探讨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基础,为确定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善意或恶意)及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提供认定准则.若无权代理人在不知代理权欠缺时作出“具有代理权之声明”,该声明系错误意思表示,代理人可选择撤销意思表示并向善意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或决定不撤销意思表示以维护商誉.若无权代理人明知代理权欠缺且无意取得追认及承担担保责任,仍作出“具有代理权之声明”,则构成真意保留.此时,若相对人不知代理权欠缺进而不知代理人内心真意,则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有效,代理人据此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但不知代理人内心真意,则因其不知表意人内心真意系重大过失,真意保留之合同无效,相对人仅得向代理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责任基础 担保合同 意思表示错误 真意保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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