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魏宁 Wei Ning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6期119-130,共12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四川”专项课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SC24FZ02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5批面上资助项目“商标侵权认定中相关公众适用的反思与修正”(2024M752185);四川大学专职博士后研发基金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skbsh2024-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商标为基础的实质性产品差异降低了产品之间的交叉需求弹性,导致某一品牌的产品可以单独成为一个市场,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可以为商标权人带来市场力量,而商标本身则成为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障碍.为了缓解商标市场力量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在权利取得和侵权认定两个面向进行法律规制.在权利取得上,功能性标识和通用标识的不当注册将加速商标市场力量的形成,故在认定时需要合理限缩相关市场范围.在侵权认定上,关联关系混淆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将商标市场力量拓展至任何相关市场以及不相关市场,应将关联关系限定为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关系,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则应采取普通公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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