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的私法构造:金融稳定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的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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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辰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15-29,共15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当关注宏观审慎监管的私法基础。宏观审慎监管应当降低金融体系内部传递系统性风险的关联性。金融机构及其管理者往往会过度冒险,金融风险得以在金融机构内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传递,从而将局部经济冲击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公司法、破产法聚焦金融机构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及解决,得以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应当通过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原则,引领公司法与破产法的金融稳定目标,结合公司治理、破产治理的特殊安排,明确控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金融稳定责任,从而构建金融风险的私法“防火墙”,探索金融风险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关 键 词:金融稳定法 宏观审慎监管 公司治理 破产治理 金融稳定责任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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