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朱建海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81-101,共21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增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空间也逐渐增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取代金融监管机构,因为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现行制度将金融业反垄断执法权全部配置给反垄断执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维护竞争的角色并未得到重视,导致实际运行效果不甚理想。基于此,虽然反垄断执法机构独享执法权模式可能代表了充分市场竞争下金融反垄断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综合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金融产业政策、监管成本和收益等考量因素来看,当前我国相关立法所选择的反垄断机构独享执法权模式似乎过于超前。相比之下,选择执法权合作共享模式,让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形成监管竞争,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也许是一种较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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