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穿透式审判在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中的适用规范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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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欢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102-120,共19页Financial Law Forum

基  金:“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资助,资助编号:GZC20241964。

摘  要:现代金融具有交互复杂和紧密耦合的系统性风险特征,而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需要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穿透式审判是跨越公私法屏障、综合运用公私法规范对金融司法予以实质审查的新型司法实践,其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识别和防范化解具有重要的实证功能。在尊重契约自由、保持司法谦抑的基础上,就其适用规范,裁判者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公序良俗对金融资管交易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建立具体金融交易与金融安全之间的正当性关联;就其适用方法,裁判者应基于要件事实理论,从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证据、法律关系、适用依据等方面实施穿透。“穿透”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认定,突破当事人构建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按照交易实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穿透式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必将背离当事人的期待,裁判者须对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予以充分的阐释。

关 键 词:穿透式审判 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司法化解 要件事实理论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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