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s中金融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及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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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尚琦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国际与比较法研究中心 [2]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121-139,共19页Financial Law Forum

基  金: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课题“BBNJ协定执行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号:CODF-AOC2023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优惠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在国际金融贸易往来中备受关注并得到广泛适用。美国、欧盟、中国-东盟这三种国际主要FTAs分别代表了不同的金融数据跨境监管模式。但三种FTAs中有关金融数据基本含义及分类规定不清、金融数据跨境主体义务及其目的监管规范不具体、多个监管例外条款存在适用矛盾等方面规制的不足,不利于降低国际金融贸易活动的交易风险、平衡缔约方之间的金融经济收入,最终给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发展造成极大龃龉。中国作为国际金融数据跨境贸易合作的重要一员,需及时提出完善国际FTAs金融数据跨境监管规则的应对方案。要从厘清金融数据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金融数据高经济价值、高风险性、高敏感性等独特属性,将金融数据分类分级;统一金融数据跨境主体范畴并明确跨境主体义务,结合监管模式阐释日常商业经营目的;重视监管自主权对调和跨境监管例外条款适用矛盾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并发挥FTAs监管规则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促进作用与安全保障作用。

关 键 词:自由贸易协定 金融数据 数据跨境监管 例外条款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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