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协同治理视域下票据保理客体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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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浩天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170-186,共17页Financial Law Forum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电子支付风险负担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202310611)资金资助。

摘  要:金融协同治理理念亟待贯彻落实。票据保理因应收账款票据化和供应链金融的推广在商事实践中普遍存在。监管部门禁止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续做商业保理,相关原因未能阐明而引发客体适格性争议。以银保监办发[2019] 205号文为代表的监管规则过于抽象空泛,缺乏指引裁判说理功能。人民法院对于票据保理交易模式存在认识分歧。在金融监管方面,应根据债权融资市场发展情况与企业需求,重新认识传统保理视域下的“应收账款”概念,拓展其内涵。改变票据保理与票据贴现的“混同”监管模式,依交易结构与目的有条件允许票据保理合法合规进行。在金融司法方面,应通过举证责任与个案裁量实现管控金融风险与拓宽融资渠道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金融协同治理 商业保理 票据保理 应收账款 电子商业汇票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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