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的破产效果:从单一模式到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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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贤琼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212-226,共15页Financial Law Forum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从扩张走向限缩:不当得利型共益债务的类型化建构”(项目编号:2023106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所有权保留依不同规范模式实现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破产效果。《民法典》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呈现出明显的对价牵连功能与价款债权担保功能,在破产程序中存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解释可能。不过,既有理论与司法解释多基于“非此即彼”的视角,以致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无论依循何种单一模式实现,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解释与体系上的抵牾。由于买受人的地位随其价款支付而强化,所有权保留发生担保功能化是有条件的,这为兼采前述两种解释进路提供了基础。在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比例达总价款的75%以上时,所有权保留发生担保功能化,在破产程序中以破产别除权、合同解除后担保化清算的效果实现;在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比例不足总价款的75%时,所有权保留继续维持形式主义构造,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以破产取回权、共益债务、合同取回权之效果实现。

关 键 词:破产 所有权保留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混合模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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