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责任或有限责任:信托受托人责任范围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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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玺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4年第2期227-249,共23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信托受托人的责任范围可根据责任承担对象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的传统规则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有限责任。内部的传统规则因受托人权力扩张而改变,还受到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外部责任的传统规则为受托人对信托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商事领域中受托人风险逐渐增大,而收益逐渐降低,产生了受托人追求责任限制的需求。我国《信托法》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以及解释上的歧义。《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系法定义务的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最低收益率承诺不应被认为违反第三十四条而被宣告无效,金融监管的诉求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实现。受托人对外责任承担应以个人责任为原则,《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应解释为信托费用承担的内部规则。有限责任信托中,受托人如果存在过错,需对侵权行为产生的信托债务承担责任。信托财产自身引起的损害,有限责任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关 键 词:信托受托人 有限责任 信托债务 “刚性兑付” 金融监管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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