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衡阳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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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武 欧阳坚维 

机构地区:[1]湖南省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12期34-36,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明确申请主体,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告知承诺制适用,完善尽职免责规定。《民法典》施行3年多以来,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相继对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进行了各种改革探索和有益尝试,但是受制于上位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制度不完善,各地在具体执行层面,仍持保守和审慎态度。笔者以湖南省衡阳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改革实践为例,试图在登记操作层面就引入遗产管理人有关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期提供有益借鉴。

关 键 词: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申请主体 争议问题 上位法 湖南省衡阳市 不动产 审慎态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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