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组织行为性质的认定——以正犯化为视角  

The Nature Identific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al and Instigating Behaviors Conducted by Compan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Actual Controlle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ncipal offender statu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池梓源 Chi Ziyuan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学术交流》2024年第11期81-94,共1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刑事认定时,应当以两者在现行《公司法》等前置法中的定义为准。当行为人既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如果其主要利用的是对公司的支配能力达到犯罪目的,则应当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反之,则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罪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与教唆行为的概念基本等同,即包含于“狭义共犯”的概念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对《刑法》第160条和第161条进行修正时,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纳入《刑法》分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之中属于共犯行为正犯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行为是与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并列的非实行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较为合适。

关 键 词:教唆 组织 共犯 正犯化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