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 的经纪行为有哪些形式?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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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经纪人》2002年第12期68-69,共2页Broker

摘  要:根据我国经纪业发展的实际和对经纪人监管的实践,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经纪人现阶段的经纪行为,一般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等形式。从实践情况看,居间、行纪、代理三者间既有联系,又相区别。居间,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以媒介、撮合的方式促使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旧中国《民法》对居间作过这样界定:“谓当事人之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之机会或订约之媒介,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新《辞海》对居间的解释为:“为双方当事人调解说事。

关 键 词:经纪人 经纪行为 居间形式 行纪形式 代理形式 

分 类 号:F71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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