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水法》 预防调处省际边界水事纠纷  被引量: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倪鹏[1] 

机构地区:[1]淮委水政水资源处,233001

出  处:《治淮》2002年第11期5-6,共2页

摘  要:淮河流域省际边界线长达3000公里,涉及5省27市(地)66县(市、区),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省际边界河道约170条,绝大多数系平原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在防洪、除涝、灌溉、排水等方面存在复杂的水事关系,经常发生水事矛盾,是我国省际水事纠纷最频繁的地区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互谅互让、团结协作、协商处理水事纠纷的原则,淮委调处了大量的省际边界水事纠纷,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流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 键 词:水资源 开发利用 《水法》 预防 水事纠纷 

分 类 号:D922.6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