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属于国家,但应保护“发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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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成祥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5年第5期43-43,共1页

摘  要:之前,一些地方发生过民众捡拾乌木、黄龙玉等被收归国有的事件,群众对此十分愤慨,但对于此类"发现",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虽然捡拾"狗头金"不是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因此,"狗头金"归国家所有,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如果"狗头金"不能归国家所有,这种矿产资源将会像玉石等矿产资源被疯狂开采,甚至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关 键 词:矿产资源 头金 黄龙玉 发现权 收归国有 生态环境 三条 河道两岸 和田玉 玉龙喀什河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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