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在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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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志清[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5年第6期36-37,共2页

摘  要: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失控,偿还风险加大等问题,与地方人大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力不无关系。地方人大应变被动为主动,切实担当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防范债务风险。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人大不能缺位国家审计署审计表明,2013年底,我国政府债务已达20万亿,市级地方政府欠债最多。这一审计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民众特别是专家学者对地方债务风险表现出了深切的忧虑。

关 键 词:债务风险 政府举债 政府债务 宪法法律 风险表现 监督权力 偿还能力 债务余额 贷款计划 举债融资 

分 类 号:F812.5[经济管理—财政学] 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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