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宪法保障及其制度顺应——来自“京津冀现象”的启示  被引量:3

On The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 And System Adjustment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The Enlightenment From Beijing-Tianjin-Hebei Metropolitan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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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波[1] 李松刚[1]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公民与法(综合版)》2015年第8期33-36,共4页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  金: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标准"(2012GGJS-089);河南工业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论国家矿产物权行使及其启示--马克思主义经济观的视角"(PY20152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前面临的制度短板主要显现于其法治方面的缺失,而法治的缺失又以宪法保障的缺失最为明显。域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备多种宪法保障机制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国区域经济未来的发展还需要依靠宪法的顶层设计、原则设定以及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辅之以具体的法律实施和制度落实。

关 键 词:区域经济 宪法保障 制度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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