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公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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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5年第5期24-26,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一、以房地产作为标的开展回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进行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中所遇到的最大困惑是:是否有规避法律之虞?很多人认为融资租赁公司现在开展很多业务,其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行融资租赁之名,为放贷收息之实。这样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笔者以为,如果承租人以其自有的房地产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在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同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构成融资回租赁法律关系,符合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8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在近年来取得了蓬勃发展。

关 键 词:合同公证 债务人 租赁业务 强制执行 强制履行 执行(法律) 债权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 公证书 公证机构 执行效力 公证处 房地产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 出租人 出租方 承租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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