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研究——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视角  

Research on the Tr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ases cros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Supervision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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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罗绍华[1] Research Group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Procuratorate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2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1-14,共14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跨行政区划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编号:GJ2023D5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跨行政区划案件审判监督是相对于传统行政区划案件审判监督而言的一种新型审判监督模式。因其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体制下法检机关设置逻辑与层级对应关系,导致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语境下审判监督机制设计直接套用传统机构设置模式的做法变得不再可取。着眼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实践需要,重点从主体、客体和程序三个层面对跨行政区划审判监督机制设置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其中,主体设置方面,要考虑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审判监督主体多元化背景下的主导地位及其优势;客体识别方面,要加强案件类型及其管辖制度的探讨,特别是要注重对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的具体影响要素的分析;程序设计方面,要重视法经济学的法律分析工具性价值,探讨了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优化跨行政区划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的必要与可能。

关 键 词:跨行政区划 案件审判监督 法律监督 法经济学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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